长春工程学院文件


长工院字〔2016〕34号



长春工程学院档案查阅借阅制度


为加强学校档案管理,有效利用学校档案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及其实施办法、《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》和《长春工程学院档案管理办法》,结合学校实际,特制定本制度。

第一条 凡需要利用学校开放档案的人员,均须持有效证件或介绍信(本校教职工持本人工作证,学生持本人学生证或身份证,外单位人员持单位介绍信或身份证),填写相应的审批表,审批结束后均可利用学校开放档案。

第二条 外单位人员需要查阅利用档案的,须由档案立档部门(单位)人员陪同,持查阅审批表,方可查阅。

第三条 查阅保密档案,须持《查阅保密档案审批表》,经查阅部门(单位)负责人、立档部门(单位)负责人、查阅部门(单位)主管校领导、档案馆负责人批准同意后,由档案馆工作人员查阅,并提供《查档情况说明》。

第四条 查阅财会档案,须持《查阅财会档案审批表》,经查阅部门(单位)负责人、立档部门(单位)负责人、档案馆负责人批准同意后,方可查阅。

第五条 查阅科研、教研项目档案,须持《查阅科研、教研档案审批表》,经该项目负责人、立档部门(单位)负责人,档案馆负责人批准同意后,方可查阅。

第六条 查阅学校土地证、房屋产权证档案,须持《查阅土地证、房屋产权证档案审批表》,经查阅部门(单位)负责人、立档部门(单位)负责人,档案馆负责人批准同意后,方可查阅。

第七条 查阅档案人员须在档案管理人员指定位置,并在档案管理人员监督下进行查阅。

第八条 档案资料原则上应在档案馆内查阅,确因工作特殊需要,必须借阅档案的,须履行如下借阅手续:

1.借阅开放档案,须持《借阅档案审批表》,由借阅部门(单位)负责人、立档部门(单位)负责人、借阅部门(单位)主管校领导,档案馆负责人批准同意后,方可借阅。

2.借阅科研、教研项目档案,须持《借阅教研、科研档案审批表》,经教研、科研项目负责人、立档部门(单位)负责人、借阅部门(单位)主管校领导、档案馆负责人批准同意后,方可借阅。

3.借阅财会档案,须持《借阅财会档案审批表》,经借阅部门(单位)负责人、立档部门(单位)负责人、借阅部门(单位)主管校领导、立档部门(单位)主管校领导、档案馆负责人批准同意后,方可借阅。

4.借阅学校土地证、校房屋产权证,须持《借阅学校土地证、房屋产权证审批表》,经借阅部门(单位)负责人、立档部门(单位)负责人、借阅部门(单位)主管校领导、立档部门(单位)主管校领导、档案馆负责人批准同意后,方可借阅。

5.借阅保密档案,须持《借阅保密档案审批表》,经借阅部门(单位)负责人、立档部门(单位)负责人、借阅部门(单位)主管校领导、立档部门(单位)主管校领导、档案馆负责人批准同意后,方可借阅。借阅党委(常委)会议记录须由党委书记审批,借阅校长办公会议记录、《高等教育基层统计报表》须由校长审批。

6.借阅档案一般不能超出5卷,超出5卷须由校长或党委书记批准。

第九条 借阅档案须在1周内归还,如确未利用完,须持所借档案到档案馆重新办理借阅手续。逾期不归还者,档案馆下达催缴档案通知单,限期3天内归还,同时给予通报批评。

第十条 摘抄、复制档案一般按查阅或借阅档案程序执行。档案摘抄、复制件须经档案工作人员核对、加盖档案馆公章后,方能使用。

第十一条 档案的利用者要爱护档案,对所借阅的档案要妥善保管,确保档案的保密、完整与安全。阅卷时严禁吸烟、拆卷、抽页、换页、涂改、圈划、污损、加点、批注、私自摘抄、拍照等。借阅的档案不得转借他人,不得出卖、赠送、交换档案,不得损坏、丢失、擅自销毁档案,不得将档案据为己有。如发现上述情况,学校将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》和《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》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;构成犯罪的,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
 

 

 

长春工程学院

2016年6月30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