长春工程学院文件
长工院字〔2018〕190号
长春工程学院人事档案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人事档案(包括:教学人员、教辅人 员、管理人员、工勤人员、离退休人员、死亡人员)的管理工作, 提高科学管理水平,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和上级有关规定精神,制定本管理办法。
第二条 人事档案是学校职能部门在组织、人事管理等工作 中直接形成的记载个人经历、政治思想、品德作风、业务能力、 工作表现、工作实绩、学习成绩等内容的文件材料,是历史地、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拔使用干部和聘用职工的重要依据。
第三条 人事档案工作是党和国家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,也是国家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。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中,必 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法规和制度,严密保管,确保人事档案的完整与安全。
第二章 体制、机构和职责
第四条 学校教学人员、教辅人员、管理人员、工勤人员、离退休人员、死亡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学校档案馆集中统一管理。
第五条 学校要为人事档案室配备政治可靠、业务素质较 高、责任心较强的专职档案干部负责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,并为科学管理档案提供必要的设备。
第六条 人事档案管理员的职责:
(一)收集、鉴别、整理和管理全校人事档案材料;
(二)办理人事档案的查阅、借阅和转递;
(三)为有关部门提供所需人员的人事档案信息;
(四)做好人事档案的安全、保密、保护工作;
(五)制定人事档案规章制度,搞好人事档案的业务建设工作;
(六)积极创造条件,逐步实现人事档案信息化管理;
(七)完成校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。
第三章 档案的内容和分类
第七条 人事档案由历史地、全面地反映工作人员情况的材料构成。内容及其分类如下:
第一类 履历材料;
第二类 自传材料;
第三类 鉴定、考核、考察、审计材料;
第四类 学历、评聘专业技术职务、反映科研学术水平的材 料(含学历、学位、学习成绩、入学登记表、毕业登记表,授予 学位的材料,毕业证书、学位证书复印件,党校学历证明、选拔 留学生审查登记表等参加出国(境)学习和中外合作办学学习的 有关材料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教育部授权单位出具的国内外学 历学位认证材料、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、考绩等审批材料);
第五类 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(含甄别、复查材料和依
据材料、党籍、参加工作时间等问题的审查材料);
第六类 参加中国共产党、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;
第七类 奖励材料(含科学技术和业务奖励、英雄模范先进 事迹、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、人民团体等予以表彰、嘉奖、记功 和授予荣誉称号的审批(呈报)表、先进人物登记(推荐、审批)表、先进事迹材料;撤销奖励的有关材料等);
第八类 处分材料(含甄别、复查材料,免于处理的处理意见);
第九类 录用、任免、聘用、转业、调动、工资、待遇、出 国、退(离)休、退职、应征入伍登记表、招工审批表、取消录用、解除聘用合同等材料及各种代表大会代表登记表等材料;
第十类 其他可供组织上参考的材料。
第四章 档案材料的收集、鉴别与归档
第八条 为了使人事档案能够适应人事、干部工作的需要, 按照中组部《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》明确收集范围, 对应归档的关于调动、考察考核、培训、工资调整、学历、专业 技术职务评聘、奖惩等材料,在工作中形成的反映干部、职工德、能、勤、绩等材料,应当必须归档。
第九条 人事档案归档材料,不接受个人存档。个人有材料 需存入本人档案的,要根据材料归口部门进行认定、审核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存入个人档案。
第十条 对收集的材料,必须进行认真鉴别,按中组部《干 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》要求进行认真整理,做到分类准确、编排 有序、目录清楚、装订整齐,使每卷档案达到完整齐全、文字清楚、手续完备。
第十一条 不属于规定归档范围的材料,不得擅自归档,经过鉴别,退还材料形成部门。个人提供的材料不属于归档范围或经组织认定不符合国家规定的,原件退还本人,需办理交接手续。
凡需销毁的材料,必须详细登记,由档案馆会同人事处共同商定,并报请校领导审查批准。
第十二条 凡新参加工作或调入我校的教职工,均应填写“干部履历表”,由人事处盖章存入本人档案。
第十三条 教职工如有意外死亡事件或失踪、潜逃等发生, 所在单位务必将事件发生的经过、时间、地点等情况如实详细写 清,经党委组织部或人事处核准签字盖章后送档案馆归入本人档案。
第十四条 教职工(含离退休人员)的死亡证明复印件,由人事处负责收集,移交档案馆归入本人档案。
第十五条 凡应归档保存的材料,档案馆应按国家档案部门 及干部管理规定,按性质进行分类,并按要求装订成卷,编写档 号,入库保管。整理过程中,如发现缺少必备的材料(如入团、 入党材料,履历表和自传等),档案馆应经党委组织部或人事处 同意,将材料补充完整,对纸张破烂、字迹模糊不清或用纸不一、长短不齐不便装订的,应采取补救措施,保证案卷规范化。
第十六条 归档材料填写不规范,手续不完备,或材料上的姓名、出生时间、参加工作时间等与档案记载不一致的,材料形成部门应当重新制作,补办手续,由党委组织部或人事处审改并加盖公章,归入个人档案。
第十七条 归档材料一般应当为原件。证书、证件等特殊情况需用复印件存档的,须注明复制时间,并加盖党委组织部或人 事处公章。归档材料,须统一使用 A4 规格的办公用纸,不得使 用圆珠笔、铅笔或红色及纯蓝色墨水和复写纸书写,应当使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的钢笔、中性笔书写。
第五章 档案的保管与保护
第十八条 根据安全保密、便于查找的原则要求,对人事档案应严密、科学地加以保管。
(一)档案馆应对全校教职工档案进行登记、编号,并依据一定的原则,编制档案清册。
(二)建立健全严格的库房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,防止错装、错放、错借、错转等现象发生。
(三)应建立登记和统计制度,每年年底全面检查核对一次档 案,并与人事处等部门核对各类人员的增减情况,发现问题及时解决。
(四)应设置专门的档案查阅室和人事档案人员办公室。档案库房、阅档室和档案人员办公室应三室分开。
(五)要建立坚固的防火、防潮的专用档案库房,配置铁质档 案柜。库房面积每千卷需20至25平方米。库房内应设置空调、去湿、灭火等设备。室内禁止吸烟及动用一切明火。
(六)库房的防火、防潮、防蛀、防盗、防光、防高温等安全措施应经常检查,要保持库房的清洁和库内适宜的温、湿度(要 求:温度14℃~24℃,相对湿度45~65%)。检查情况要认真做好记载。
(七)要不断地研究和改进档案的保管方法和保护技术,逐步实现档案管理工作的科学化、现代化。
第十九条 严禁任何个人私自保存他人的档案。对利用档案 材料营私舞弊,要视情节轻重,予以严肃处理。对违反《中华人 民共和国档案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》的,要依法处理,并追究相关责任。
第六章 档案的提供利用
第二十条 人事档案主要提供纪检、组织、人事部门在职工 晋升职务、提级、调动、入党、出国、政审、待遇、福利、离退 休、纪律检查、组织处理、复查、鉴别、出具证明等可以查阅人事档案。
第二十一条 因公查阅人事档案,须经查阅部门(单位)主要负责人、档案馆负责人批准同意后,方可查阅。
第二十二条 个人查阅人事档案,实行部门(单位)归口管 理,依据个人所办事项归属职能部门(单位),由该部门(单位)派工作人员进行查阅。
第二十三条 外单位因公查阅人事档案,须持单位出具的介绍信和本人有效证件,根据所办事项归属职能部门(单位),由该部门(单位)派工作人员进行查阅。
第二十四条 任何人不得查阅或借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 档案。查阅、借阅人事档案必须是两人及以上同时在场,方可查阅、借阅。
第二十五条 查阅档案应在档案馆内指定位置由人事档案 管理人员监督查阅。查阅人事档案只能查阅所需相关的内容,无关内容不得查阅。
第二十六条 摘录或复制人事档案,由档案馆工作人员或部 门(单位)工作人员摘录或复制,摘录件应由档案馆工作人员签 字认可,加盖档案馆公章,复印件需标注:“此件复制XXX档案和复印时间"加盖档案馆公章和骑缝章。
第二十七条 人事档案只有办理退休手续或极特殊情况下, 可以借出。借出人事档案,须经人事处主要负责人、主管人事工作校领导、主管档案工作校领导、档案馆负责人同意。
第二十八条 查、借阅人事档案,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 阅档规定,严禁涂改、圈划、抽取、撤换档案材料。查借阅者不 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,违者视情节轻重,予以批评教 育直至纪律处分。属于假公济私者,按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处理。
第二十九条 档案馆只负责提供查档依据,不开具任何证明材料。查档依据空白处标注:“此件复制XXX 档案和复印时间”加盖档案馆公章和骑缝章。
第七章 档案的接收与转递
第三十条 凡新入职到我校工作的教职工,其档案由人事处办理完相关入职手续后,将其档案移交档案馆。
第三十一条 档案馆在收到有关人员的档案材料后,应按档 案目录逐件(份)进行清点,核对无误后,办理登记、编号、归档入库。
第三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对拟调出的教职工,应在其离校前,由党委组织部、人事处将应归档的材料审核后及时移交档案 馆,以便随档转出。档案馆依据人事处出具的调动审批单,办理档案转递手续,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:
(一)应通过机要、邮局EMS 转递或派人送取,不准让本人或亲属自带。
(二)转出的档案应按规定经过认真的整理装订,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。
(三)转递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“档案转递通知单”的项目详细登记,严密包封。
(四)档案转出后,应随时登记造册,并及时催要回执,以防丢失。
(五)要严格执行转递制度,避免产生“无头档案”,对已出 现的“无头档案”应认真查转。对确属查不到人员下落的档案,应另造册,予以登记,妥善保管。
第八章 人事档案的计算机管理
第三十三条 人事档案电子信息的安全和保密应视同纸质档案同样重要。
第三十四条 非本室工作人员未经档案馆负责人允许不得使用本室电脑。
第三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携带与本室无关的移动存储设备接入电脑。
第三十六条 人事档案管理系统数据库的维护工作应及时,人员信息录入应确保完整、准确、真实并进行阶段性数据备份。
第三十七条 未经批准不得提供、复制人员信息,无关人员 不得查看人员信息。贮存有人员信息的存储介质应由专职人员保管。
第三十八条 档案管理数据库必须使用专用电脑,不得与校园网及互联网相连。
第三十九条 涉密的移动存储介质,不得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,不得携带外出。
第九章 附 则
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档案馆负责解释。
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长春工程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8年12月29日印发